2025-01-22 来源: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 浏览次数:7389
一、案例简介
Z先生通过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包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费用补偿的综合保险。一年后,Z先生在参加一场户外探险活动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骨折。事后,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希望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做出了拒赔决定,拒赔的理由在于Z先生所购买的保单中免责条款明确指出:“被保险人从事探险活动、攀岩、跳伞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经过核实,Z先生是在参加户外探险活动时受伤的,符合免责条款中描述的情形。
二、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在此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在保单中以加粗加黑的形式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提示,并详细解释了条款内容,因此该免责条款是合法有效的
三、免责条款内涵
免责条款是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特别声明的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通常涉及高风险行为、违法行为、战争、自然灾害等情形。免责条款的设置是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过度承担责任。通过明确约定风险排除事项,保险公司可以更精确地评估和管理风险,从而确保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和可持续运营。不同险种的免责条款有所不同。
四、风险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并理解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部分,才能避免在理赔时产生纠纷和经济损失,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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