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4 来源: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 浏览次数:6848
【案例简介】
2024年5月,某保险公司接到报案,称被保险人Z女士因甲状腺癌入住当地三甲医院进行治疗。经查Z女士在2023年12月主动购买该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和医疗险,累计保额50万元。仅半年不到,Z女士因确诊甲状腺癌申请理赔,由于该案投保金额高、出险时间短,引起理赔人员高度重视。经同业排查发现,Z女士在2023年10月-12月期间,分别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保险,保额累计超百万元。
经过该保险公司大数据甄别以及理赔人员调查后,发现Z女士在2023年4月底在某体检中心发现甲状腺结节。该保险公司对Z女士作出拒赔决定:“投保时未告知事项影响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自投保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本次申请歉难给付”。
【案例分析】
Z女士在投保后极短期出险,属于典型的刚过重疾险等待期即出险案件,且风险保额较高,存在保险欺诈的嫌疑较大,经保险公司调查、走访,发现Z女士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最终给予拒付,解约处理,Z女士骗取高额保险金的愿望最终破灭。
【风险提示】
保险欺诈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若情节较轻,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不退还保险费;若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泰康人寿安徽分公司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投保时应配合保险公司的健康问询,尽到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及时报案,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理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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