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远离洗钱犯罪,守护经济安全

2024-05-15 来源: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 浏览次数:3988

近年来,各类经济犯罪与洗钱活动不断交织渗透,洗钱犯罪帮助经济犯罪进行资金流转以及赃款转移,反过来各类经济犯罪又助长了洗钱犯罪,给社会稳定、金融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同时,随着互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不断膨胀,吸引了许多投资者的目光,掀起了虚拟货币的投资炒币热潮,但由于虚拟货币具有隐匿性、交易快捷、国际化等特点,利用虚拟货币结算的方式,也为一些经济犯罪提供了新型的洗钱手段。

2024年5月15日是第十五个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本次宣传主题是“与民同心,为您守护”。适逢宣传日期间,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带大家一起学习虚拟货币的知识。

一、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数字化货币,它不像传统货币一样由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而是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创建和管理。我们平常所说的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空气币等均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哪些风险?

1、虚拟货币暴涨暴跌,存在多种炒作风险。

2、轻信虚拟货币高收益骗局,带来财务损失。

3、被诱导“发展下线”,存在多种违法风险。

4、为他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帮助”“服务”,或成为“洗钱帮凶”。

三、虚拟货币违法犯罪案例

虚拟货币交易活动常以“金融创新”为噱头,实质是炒作热点概念,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活动秩序。

1、利用虚拟货币洗钱

2021年,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公安局破获了一起利用虚拟货币洗钱案件。吴某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自行搭建“YunSM”数字链平台,对外宣称其理财产品可获得高额收益,骗取8万多名社会公众投资,金额约2600余万元。同时,吴某等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利用发展的“联创者”账户将犯罪所得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转化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从而完成非法资金清洗。最终,吴某等人以集资诈骗罪、洗钱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决。

2、利用虚拟货币实施诈骗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霍某等人对外大肆宣传其公司拼装的“矿机”连接网线后进行操作并产出虚拟货币,通过与该公司合作进行网上交易,客户可投资购买“矿机”通过挖币、兑换、交易等方式获取高额回报。犯罪嫌疑人通过坐庄拉盘的手法炒高币价、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欺骗客户购买“矿机”,并以10%以上的高额提成发展分支机构、招募代理商销售“矿机”。但当客户高额购买其“矿机”后,该公司又以交易平台被黑客攻击为由,冻结客户兑换的数字货币,通过后台阻止客户提现的方式,达到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目的,该案涉案资金高达29亿元,受害群众达7000余人。

3、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集资

2019年,高某等人利用境外服务器设立“通证银行”投资平台,对外宣称可存储主流“虚拟货币”理财,承诺随存随取,不设锁仓,以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八的高额回报等静态收益模式向公众吸收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同年6月,该平台虚拟货币无法提取。此后,该平台关闭,无法登陆。被告人林某等人以“通证银行”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持币生息、推荐投资人可获得返利等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多地召开推介会、宣讲会等方式进行宣传、分享投资理财经验,并通过微信推广,鼓励社会公众将虚拟货币存入“通证银行”。根据目前报案人员统计,经林某等人宣传,共吸收59人,虚拟货币价值达1500万元以上。

林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四、如何配合打击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活动?

打击虚拟货币炒作交易活动不仅是金融机构和政府的职责,更是每个社会公众应尽的义务。对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1、充分认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的危害,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不得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

2、积极配合金融机构身份信息识别工作,妥善保管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等,珍惜个人支付工具,不出售、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3、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虚拟货币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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