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知识小课堂

2021-03-11 来源:合肥热线 浏览次数:6905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五年多来,存款保险制度实施顺利,存款人利益得到高水平保障,促进了银行体系健康稳定发展。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存款保险知识,在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的组织下,徽商银行合肥分行特此开设存款保险知识小课堂,带您更充分了解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1、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公众的存款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保障范围是什么?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3、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

偿付限额以上的存款也有安全保障。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的存款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在存款保险制度安排下,通过市场化手段促成健康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收取保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5、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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